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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与移植的文化解释显示文摘近代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律,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作为其人文基础和精神主张。传统文化影响的历史惰性、社会认同法律移植的现实障碍等,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本土化产生了消极影响。有必要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型,即以新的法律理念模式和行为模式作为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的文化基础。 | 吴汉东 | 2007 | 中国法学2007,,6: | 68 |
| 2 | 私法的基础:从个人主义走向合作主义显示文摘中国私法学在借鉴两大法系私法制度和私法学说时,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支撑两大法系私法的个人主义认识论。近年来,个人主义认识论得到中国私法学者的系统阐述,并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然而,个人主义过分侧重强调对既有私权的静态享有和安全保护,忽视了私有权利的动态生成机制,进而忽视了私人社会生活和私法的合作面向,即私人之间共同合作创造的过程。受此影响,个人主义认识论不仅无力对现有私法制度作出系统合理的解释,而且很可能成为中国私法学在两大法系传统智慧之外构想更优替代方案的绊脚石。中国私法学有必要认真对待私人社会生活的合作面向,在认识论上从个人主义走向合作主义。 | 熊丙万 | 2014 | 中国法学2014,,3: | 55 |
| 3 | 论民法的“惩罚性赔偿”与经济法的“激励性报偿”显示文摘我国法学界对'多倍赔偿责任'的研究有两种路径:一是民法,认为属于民事责任,并称之为'惩罚性赔偿';二是经济法,认为这一责任形式的主要功能是维护整体利益,因而是经济法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其实,根据民法与经济法不同观念和思维方法,结合这一责任形式的历史演化、主要功能就可以看到,从功能意义上讲,这种责任在民法中就是民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在经济法中就是'激励性报偿'责任。 | 刘水林 | 2009 |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1,4: | 36 |
| 4 | 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体系的重构显示文摘我国民法理论认为,法律行为生效需具备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有效不明,只有再符合有效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然而,无论是从成立要件关涉保障自治、有效要件关涉限制自治,还是从成立要件具有肯定性、有效要件具有否定性,甚或从诉讼法上成立要件事实由主张法律行为上权利者举证、有效要件事实由否认法律行为效力者举证的角度来看,此种'正面'、'并列'规定有效要件与成立要件的做法均有不妥。通过建立'成立推定有效'规则,并使积极性的'有效要件'转变为消极性'效力阻却事由',可改进这些弊病。这一方案厘清了各种影响法律行为生效的因素之间,以及其与私人自治的私法主导原则之间的意义脉络,并藉'成立要件+效力阻却事由'的制度构造建立了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体系',从而凸显了私人自治对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决定性作用,并使私人自治获得体系性实现。 | 易军 | 2012 | 中国法学2012,,3: | 29 |
| 5 | 自冒风险规则:死亡抑或再生?显示文摘 | 汪传才 | 2009 | 比较法研究2009,23,5: | 24 |
| 6 | 矿业权法律关系调整中的国家干预和私人自治——兼论法律行为效力理论之重构显示文摘矿业权兼具行政特许和民事物权双重属性,矿业权法律关系,融合了行政性和契约性因素,需妥当适用作为调整手段的国家干预和私人自治,实现公法和私法的共治。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审批的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作为其中的核心问题,宜将法律行为效力内容的私法重构作为解决路径。 | 江必新 | 2018 | 法学评论2018,36,1: | 24 |
| 7 |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显示文摘《物权法》明确了村内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由于近半数农村集体土地没有进行权利登记,应当在土地登记簿推定规则之外,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在无法证明农村集体土地归属场合,推定其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可供选择的制度资源中,村农民集体最适宜被依法确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 | 蔡立东 侯德斌 | 2009 | 当代法学2009,23,6: | 23 |
| 8 | 从家户并立到家庭统摄——我国民事法上家户制度的问题与出路显示文摘我国民事家户制度是实践的产物,没有经过严密系统论证,前瞻性及大局观匮乏。在家户问题上,必须破除非此即彼的存废观,既顾及历史和现实,又着眼未来。正视家庭的民事性、身份性、情感性与自治性,是法律处理家庭关系的基点。未来中国民事法中应保留家庭但废止户,在保留户的情况下,则应通过目的性解释做与家庭等同化处理;保留家制,但原则上不承认家庭民事主体地位。应通过由外部关系转入内部关系、由财产关系转入身份关系,实现规范重点由外而内及由财产到身份的转变;通过以约定取代法定,实现规范价值由强制到自治的转变。 | 鲁晓明 | 2018 | 法商研究2018,35,5: | 22 |
| 9 | 鼓励交易原则的反思与合理表达显示文摘鼓励交易原则对于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和近年的司法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实我国学界并未就其相关基础理论形成共识。鼓励交易原则应以社会整体意义上的经济效率为导向,鼓励合法、自愿、可能、效率最大化的交易。鼓励交易原则在作用方式上可以分为积极方式和消极方式,在适用上应满足必要性和充分合理性,尤其需要合理平衡其与消极缔约自由之保护的关系。由此重新检视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制度可以发现,近年来以司法解释形式创设的必要条款、预约合同、无权处分、一物(地)多卖(租)的实际履行顺序等合同法新制度中,鼓励交易原则的运用分别存在过度、缺位及异化三大问题。在编纂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过程中,应以鼓励交易原则的合理表达为线索,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两个角度对这四项制度进行重构和解释,从而为完善相关制度提供新的思路。 | 罗昆 | 2017 | 政治与法律2017,,7: | 17 |
| 10 | 权利主体规范逻辑中的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显示文摘农民集体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私权主体,但却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起到衔接公有制和具体民法制度的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居于“准所有人”地位的管理主体,其功能在于经营管理集体财产,并借助于公权力来弥补其主体功能不足。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经营管理农民集体的资产,其并没有单独存在的成员,农民集体成员形成的集体意思即约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给集体成员。这种“股份”是成员参加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而并非个人财产权。 | 李国强 | 2022 | 求索2022,,3: | 14 |
| 11 | 矫正贫富分化的社会法理念及其表现显示文摘贫富分化问题已成为困扰我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大问题。其根本成因在于西方的个人主义观念及以此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相应的社会法制度的缺失。矫正贫富分化的主要途径在于以整体主义观念为基础构建和完善社会法制度,这不仅符合现代社会的时代精神和各国社会立法的普遍做法,也与中国传统文化和法律观念相契合。但整体主义只是社会法的观念基础,而不是整个法学的观念基础。整体主义也并不意味着对个体主义的否定,二者是互补的,相辅相成的。 | 雷兴虎 刘水林 | 2007 | 法学研究2007,29,2: | 13 |
| 12 | 场外配资合同效力认定的反思与重构显示文摘现有模式下的场外配资具有账户借用、高杠杆等违法性,应受证监会的严监管。在此背景下,“九民纪要”直接捆绑行政许可与合同效力,将场外配资合同统一认定为无效。但此裁判路径存有不妥,应通过社会公共利益判定合同效力。从场外配资合同的法律构成来看,其应为民间借贷合同,账户借用等合同要素不影响合同属性和整体效力。场外配资是基于市场需求而产生的,具有正当性。而且账户借用、高杠杆等负面影响可以通过制度优化、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限制,为避免合同无效带来的当事人间的利益失衡和履行合同带来的负面影响,宜借鉴合同效力三分法,将场外配资合同定性为有效但未生效之合同。准此,场外配资合同仅有私力实现力、处分力和保持力,而无请求力和执行力。 | 黄绍坤 | 2021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24,1: | 13 |
| 13 | 亲属法规则财产法化趋向论显示文摘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蕴含市场和婚姻家庭两个不同的载体。由此形成的民法财产法规则和亲属法规则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但适用不同载体的伦理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重合性,所以,民法财产法规则可以同时适用市场和婚姻家庭两个不同的载体。二者通过彼此的平衡维护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民法亲属法规则在借鉴市场载体财产法规则资源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婚姻家庭的伦理,限制民法财产法规则的无限度适用。财产法规则在亲属法中的适用范围应当受亲属法规则的限制。 | 李洪祥 | 2016 | 求是学刊2016,43,4: | 12 |
| 14 | 环境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选择显示文摘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刻画出环境法学在人性的基本认识、调整对象和规范依赖路径等诸多方面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独特性质。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存在很多分歧,但在逻辑上却可以相互补充。两者的结合赋予环境法学更为整全的研究方法论,决定着如何认识人性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指引着环境法规范的价值判断和制度设置。 | 吴贤静 | 2017 | 学术研究2017,,4: | 12 |
| 15 | 繁荣发展中的中国民法学显示文摘2006年的中国民法学在各个方面呈现了繁荣发展的局面,尤其围绕着物权立法和相关理论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涉及到物权法的合宪性、物权法定原则及其缓和、所有权的平等保护、登记制度等。此外,在法学方法论、民法典体系与总则、人格权法、合同法和侵权法等重要部门法中都出现了新的理论观点,尤其在侵权法领域,随着立法工作的推进,围绕着侵权法立法模式、归责原则、具体侵权形态出现了较多的学术成果。青年学者的大量涌现,也反映了我国民法学的日益繁荣。但学术成果仍有一些浮躁的痕迹。 | 王利明 朱岩 | 2007 | 中国法学2007,,1: | 11 |
| 16 | 《法学研究》三十年:民法学显示文摘1978—2007的30年,一段值得重笔追溯和认真回味的中国历史;175期《法学研究》,350篇民法学论文,它们嵌入这段过往,延续出中国民法学术史的一脉。这30年历经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变迁,见证从法律虚无到依法治国的实践转换,孕育渐进问世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民法族群。它们相互交错, | 常鹏翱 | 2008 | 法学研究2008,30,3: | 10 |
| 17 | 宽容意识与权利话语的逻辑转向显示文摘无论是在实践层面,还是在理论层面,宽容意识与权利话语都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然而,现代的权利话语强调的乃是'主客二元对立'的'主体性逻辑'以及受此逻辑支配的斗争逻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宽容意识。因此,要想让权利话语重新与宽容意识保持内在的一致性,就不得不消解权利话语的'斗争逻辑',确立以宽容意识为核心的主体间性立场。 | 郑智航 王刚义 | 2009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15,3: | 10 |
| 18 | 物权制度设计的正义维度与效率维度显示文摘由于以归属性正义为目标,因此,各个主体基于物权法确立的正当行为规则所获得的物权就具有无庸置疑的伦理上的正义性,法律对此应该采取妥适的措施加以充分保障,以免它受到其他个人或者机构的任意侵犯。物权法亦追求效率,物权法的诸多制度相当鲜明地体现了这一价值目标。物权法有可能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率运用而保护物权,规定物权的诸如排他性与绝对性之类的特性,亦有可能基于效率的考量而对物权的排他性作出限制;物权的保护措施存在着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差异,物权法有时会一反惯常的采取财产规则的立场而改采责任规则以实现效率。珍视效率并没有什么不妥,基于效率的考量将物权作出一定限制也并无不当,惟在限制人们根据正义的财产规范所取得的物权时不仅应相当慎重,而且必须提供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和依据,否则立法所确认的权利或者利益在司法的层面就会有被戕害乃至剥夺殆尽之虞。 | 易军 | 2006 | 政治与法律2006,,5: | 9 |
| 19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民法路径——以公益性私权时代价值研究而展开显示文摘党中央发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益性私权曾在个人本位法向社会本位法转型的历史阶段肩负着矫正个人主义价值观下极端自由主义引发的恶果,维护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更高程度上弘扬私权应有的终极人文关怀的重大历史使命。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指引编纂民法典的重要历史时期,公益性私权依其本质属性与功能,以及内在的道德品格,仍具有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时代价值。在民法理论上深入研究梳理公益性私权的理念、体系,并在民法典各篇章中予以具体落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佳民法路径。 | 郑倩 | 2019 | 求是学刊2019,46,2: | 8 |
| 20 | 中国民法典编纂:个人主义私法观的取舍显示文摘民法不是政治中立的,未来中国民法典必然呈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形态。一些民法学者重新书写近代民法的历史使命感以及坚持权利本位的立法理想,展现的是个人主义私法观,它在中国民法学界有强大的影响力。面对个人主义私法观,中国民法典应有所取舍。中国民法典应汲取已被近代民法冷落的平等原则,消除财富不平等对机会平等的干扰,保障平民群体的机会平等。中国民法典应汲取私法自治理念,认识私法自治中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相互交错的特性,着重限制民生领域的资本自由。中国民法典应舍弃自由放任思想,坚守国家政策的法源地位,保留国家适度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通道。中国民法典应舍弃抽象人格理论,纳入民事主体的具体人像,规定经济强者的社会责任,并对社会弱者加以庇护。 | 向勇 | 2017 | 河北法学2017,35,3: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