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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融合——兼论中国特色团体诉讼制度的构建显示文摘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既不能绝对对立,也不能不作区分地简单合并。通过实体或程序赋权方式,给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主体以私益性诉讼实施权,或者给私益性诉讼实施权主体以公益性诉讼实施权,可以实现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有机融合,据此构建中国特色的团体诉讼制度。黄忠顺 2015法学家2015,,1:92
2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中国模式研究显示文摘我国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加倍赔偿,以及《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一直被视为惩罚性赔偿。事实上,从制度设计的初衷、制度运行的实效分析,这是以奖励消费者诉讼为主而以惩罚、遏制功能为辅的多倍赔偿制度,与作为借鉴对象的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后者以惩罚、遏制为主要功能。我国法律体系中惩罚功能主要由行政罚款制度承担,而美国惩罚性赔偿中的州分享计划有着类似于我国罚款制度的性质。因此,在我国,由罚款与多倍赔偿共同构成的责任体系共同实现着惩罚、遏制、奖励的功能,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谓殊途同归。由此可见,既区别于大陆法系又区别于英美法系的我国多倍赔偿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创造,既有历史传统的基础,又立足于实践需求,值得肯定与总结。李友根 2015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21,6:90
3风险社会大规模损害责任法的范式重构——从侵权赔偿到成本分担显示文摘风险社会是人类利用科技从事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人为风险成为影响人类生活乃至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因素的社会,如何缓解与分配风险损害成为风险社会的核心问题。风险社会的大规模损害以事故型和累积型大规模公害为主导。侵权法解决的损害问题是私人对私人利益的侵害,其主要功能在于补偿受害者,其制度运行有赖于损害的确定性、有限性、可计量性、可预期和可控制性、私人性。风险损害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无限性、不可计量性、不可预期性、不可控制性和社会公共性颠覆了这些条件,对风险损害主要以规制法予以事前防范。规制法防治私人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其主要通过事前预防责任的分担降低风险损害,事后责任作为补充。规制法责任的实质是对风险成本的分担。分担应遵循社会分担、有效分担、平衡分担以及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规制法的责任制度包括预防责任和补救责任。刘水林 2014法学研究2014,36,3:61
4论“损失”在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地位显示文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确实解决了《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司法适用难题。由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产品自身的损害,如果消费者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时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就意味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不再以消费者遭受法律上的损害为前提。然而,这却与学界对惩罚性赔偿依附于补偿性赔偿的基本认知发生了抵牾。通过对侵权责任制裁功能的再发现,惩罚性赔偿完全可以演化为一种'无损害的损害赔偿'。与此相对应,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以法律文本上所表述的'损失'为构成要件,这也得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理论与实证支持。陈承堂 2014法学2014,,9:42
5消费者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显示文摘2017年发生在广东的'毒猪肉案'和'假盐案'的不同判决使得消费者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成为近年来消费者保护法理论和实务关注和讨论的热点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可否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追问,从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变迁、公益诉讼请求的变化趋势等方面研析,应准许消费者在公益诉讼中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消费者公益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基于威慑预防功能,公益损害以违法所得基准为宜,对惩罚的系数不宜采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对个人提起惩罚性赔偿金相同的方式--以法定倍数来确定。基于对消费者公益惩罚性赔偿与公法中金钱罚功能相近但互补的认知,两者可以并处,但在违法者承担责任能力有限时,对于纯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与公法责任以处罚先后为序,而混合性公益诉讼,则优先满足公益惩罚金赔偿。对于消费者公益和私益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如私益诉讼先于公益诉讼则主张都可处以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但公益惩罚性赔偿金中应减去私益惩罚性赔偿金,如私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后续诉讼,则不主张给予个人惩罚性赔偿金。刘水林 2019法学2019,,8:46
6从个人权利到社会责任——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整体主义解释显示文摘造成巨大社会损害的'三鹿'事件及由此催生的《食品安全法》对既有的法观念和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以整体主义观念解读,其最根本的变化就是从既有法以个体权利为中心转向以个体对社会责任为中心。作为一种法律责任的社会责任既包括积极的、面向未来的'预设责任',也包括消极的、面向过去的,即对已发生的有害行为制裁的'过去责任'。其本质特性在于:它是所有主体都负有的责任,即是人人负有责任;是所有主体在秩序建构中的责任;是所有主体,即人人都可追究的责任。刘水林 2010现代法学2010,32,3:29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式转化的经济学解释显示文摘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是由私法和经济法两种不同的制度范式构成的。这两种制度范式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什么?对此,民法范式认为其保护的是体现于具体受害消费者的私人物品上的私人利益,而经济法范式则认为其保护的是体现于消费品交易秩序上的公共利益。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何保护?对此,民法范式保护客体的属性决定了权利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最佳工具,而经济法范式保护客体的属性决定了社会责任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最佳工具。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保护?对此,民法范式是以私人主导的事后责任规则,主要是依私人为获得救济而提起诉讼为主导来实现保护;而经济法范式则是公共执法为主导的以事前规制规则,主要是执法机关为防止损害发生而制定规则予以规导及执法,同时辅以公益诉讼来实现。文章以我国修订后的'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消费者纠纷案件的两则司法解释为样本,采用经济分析方法,对两种'消法'保护范式保护的法益、保护方式以及实现方式进行比较,对理解或解释'消法'的经济法范式予以阐释,以期对'消法'未来的完善以及对当下新制度的恰切解释提供理论支撑。刘水林 芦波 2016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8,6:21
8异化与归正: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研究显示文摘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以公益性为本质,以预防性惩罚为首要功能,具有严格的实体判决条件。从“公益”到“私益”的本质异化、从“预防”到“报复”的功能异化、从“利益”到“工具”的条件异化致使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异化适用。异化适用的直接原因是“立法”和“解释”的技术瑕疵,深层原因是“实用”与“理性”的理念失衡。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归正适用应在解释论上明确适用进路和赔偿标准,并在保障论上健全审查规则和配套制度。郝海燕 2021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3:17
9我国金融机构惩罚性赔偿责任落空的反思与制度完善显示文摘金融机构惩罚性赔偿对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填补金融机构欺诈行为造成的社会性损害,抑制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与道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过,该责任在我国实际上落空。落空的背后有深层次的制度原因,如“金融消费者”概念缺失与金融领域的“生活消费”解释困境使得其请求权主体不明;缺乏体现金融业专业性与特殊性的告知义务保障;与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不相称的证明责任使得其难以证明金融机构欺诈;法院审慎控制其负面激励功能。因此,不仅要从请求权主体、金融机构告知义务以及金融机构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加以完善相应制度,而且要以金融消费者所受损失为基础确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额,抑制其负面激励功能,以在金融领域实现正义的社会秩序。阳建勋 2019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5:15
10论直接保护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的集体维权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法解读显示文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个重大缺陷:缺失直接保护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的有效机制。该法第20条的规定可能误导人们就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受侵害寻求民事维权加以救济,然而实际上民事维权机制根本不应具有这样的功能。尽管该法确立了一系列行政执法措施及行政处罚责任,然而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属于集体公益,不能单纯依赖行政执法机制予以间接保护。我国应将'公平竞争权'从'集体法益'拟制为'集体权利',学习借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设集体维权机制对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予以直接保护。藉此,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做出新的阐释。赵红梅 2010政治与法律2010,,10:11
11消费税的立法逻辑及其展开--功能定位、课税原则与课税要素完善显示文摘消费税立法应当遵循“功能定位-课税原则-课税要素设计”的逻辑,然而我国学界对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存在偏颇,消费税课税原则的适用面临困境,造成税制设计的合理性不足。消费税制应该按照“调节性税收-绩效课税原则-有一定负面影响则可征税-负面影响越大税负越重”的逻辑构建。具体而言,从调节性税收和收入性税收的二元分类出发,将消费税定位为调节性税收,主要发挥调节功能,其财政收入功能处于附属地位。主流的量能原则、受益原则适用于收入性税收,消费税作为调节性税收,其课征应该遵循绩效课税原则。据此,可按照特定商品或服务对社会是否存在明显的负面影响以及影响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征收消费税以及税负轻重。当前,小汽车、酒、成品油等税目应该增加差异性税率设置,一次性用品、奢侈性商品和高档服务项目应该增加相应的消费税税目。邓伟 202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36,5:9
12经济法解释论的整体主义方法论立场阐释——以“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争议为切入点显示文摘经济法规范的杂糅性质导致其独立性备受质疑,不过经济法学者在法律条款解释适用过程中已经尝试为其注入经济法解释论逻辑。“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问题的学术论争揭示出不同部门法解释论及其背后的方法论立场差异。民法学者的否定态度坚持了个体利益、意思自治、自己责任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立场,经济法学者的支持态度体现了从整体出发、为整体利益服务、落实整体责任的整体主义方法论逻辑。整体主义方法论的自觉应用不仅促成了“知假买假”问题上的最低学术共识,而且有助于为经济法体系中体现不同部门法特性的实体规范之适用提供独特的解释论内涵,使私人实施和公共实施之经济法解释范式创新获得解释论层面的支撑,经济法的独立性危机可望纾解。马辉 2022政治与法律2022,,10:6
13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研究述评与展望:实体与程序显示文摘惩罚性赔偿是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责任、食品安全等领域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未来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应适应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需要,在进一步深入惩罚性赔偿实体内容研究的基础上,加强其程序保障的研究。黄婷 陈乃新 2015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8,6:3
14论风险社会中的法律责任制度变革——传统部门法的内部修正与经济法的责任拓展显示文摘风险社会对传统法律责任体系提出了挑战,风险社会中呈现出一种责任伦理困境。为应对挑战,传统部门法都在试图拓展其责任形态,但仍然难以满足风险社会的责任制度需求,经济法的产生及其责任制度的拓展是应对风险社会挑战的另一种选择。经济法领域出现的传统法律责任体系难以包含或解释的责任形态表明,无论是把经济法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领域,还是将其视作一种法律思想方法在各个领域的适用,它对于传统法律责任体系的冲击、解构与重构是客观存在的。阳建勋 2012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3:2
15对《专利法》确立惩罚性赔偿的质疑——一个实证研究的视角显示文摘惩罚性赔偿在遏制专利侵权方面,较之补偿性赔偿确有天然优势。但若要上升为现实的法律制度,则必须在必要性、必然性和预期效果等方面均能通过论证。从实践来看,即使放弃大陆法系对补偿性原则,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并非必然必要之举。专利权人赔偿不足的真正原因更多在于权利人自己的疏忽或法官们对补偿性赔偿功能的忽视,由此导致'补偿性赔偿导致维权入不敷出'的理由言过其实。同时惩罚性赔偿发挥作用的理论前提在实践中难以满足,国内外实践表明,该制度运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带来的负面效果不易消除。王果 2015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4:1
16食品药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显示文摘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频发的食药安全事件对公共利益造成了危害,促使司法实践向民生主义积极刑法观倾斜,惩罚性赔偿在食药安全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逐渐扩大适用,呈过当惩罚的倾向,不仅冲击了原有的法律责任结构,亦使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处于公权与私权的夹缝之中。因此,需要平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责任结构,从结构主义视角对惩罚性赔偿的内外部结构进行解构,确立计算基准、责任结构以及适用范围,由此达到公民私权与刑事司法权的边际均衡,以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洪潇潇 杨军 2022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2,38,4:1
17反垄断法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独特性显示文摘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与民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在利益保护模式和目标预设上各不相同,在具体责任形式、归责原则等方面也差异显著。对反托拉斯违法行为所适用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固然最初关涉美国特殊的国情,但从根本而言,乃是现代风险社会的产物。惩罚性赔偿对于原告以及社会也存在救济作用,但这并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均高于甚至大大高于实际损失以昭炯戒,体现了一种新时期的分配正义观。竞争遭到损害是反垄断法上损害赔偿的肇因,而一般民法上损害赔偿责任乃因民事权利被侵犯而产生。前者属于制度保护范畴,后者属于权利保护范畴。垄断违法行为的发生是构成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获得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不能以民法为依据,而只能以反垄断法为依据。经济法责任的建构应该摆脱民事责任理论的束缚,避免在认知上被民法责任所泯然湮没同化,造成反垄断赔偿责任精神的失落与经济法责任的缺位。张世明 2023甘肃社会科学2023,,2:1
18“合法”民事诉求何以变成刑事犯罪?——检视“二倍工资”的法治困境显示文摘近年来在部分个案中,有的劳动者故意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故意提交虚假签名的书面劳动合同,继而通过公力救济向用人单位索取“二倍工资”,对此劳动仲裁、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分别给出民事“合法”与刑事犯罪的两级评价,如此两重评价暗含着法治风险。作为《劳动合同法》创设的一项惩罚性赔偿,“二倍工资”系推行书面合同制度的一种手段,但“二倍工资”的“大前提”在语辞表述上模糊,司法实践对“二倍工资”的归责与举证规则亦不明晰,且“二倍工资”不以劳动者遭受实际损害为前提,若劳动者对签约不配合,用人单位的反制手段也较为有限,因此“二倍工资”的必要性与均衡性有待检视。研究认为,惩罚性赔偿兼具奖励诉讼的功能,劳动领域有别于消费领域,并不适合奖励诉讼的价值导向,司法实践通常从主体层面防控劳动者滥诉或恶意诉讼,但亦有不可取之处。未来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对“二倍工资”规则进行删、修、限。李干 2021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1,35,6:1
19中美商标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显示文摘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来源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又区别于美国该制度。通过对我国2018年5月12日以前155件商标侵权案件与美国具体案件适用商标惩罚性赔偿对比看出,我国关于该制度的主要功能、适用的主客观条件以及赔偿额分配结果均与美国存在很大的差异,其根本源于两国制度基础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两国在公私法的划分、陪审团制度以及其他特殊制度的不同。因此,中国商标惩罚性赔偿可借鉴美国之经验,将商标法规定的主观条件'恶意'改为'故意',而客观的'情节严重'可出台解释细化具体适用标准,最后明确在法定赔偿基础上不再适用惩罚性赔偿,也不应借鉴美国将商标惩罚性赔偿金的部分归属于社会。吴晓敏 2018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9:1
20浅议解读商业中经济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显示文摘在欧美法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已是应用非常广泛的了,而且较为完善。我国目前常用的是在《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但是在数额上仍旧尚待完善。惩罚性赔偿是一种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法理基础,具有经济法属性,也有很好的社会效益,我国应该加大研究力度。许永林 梁笑延 2011中国科技纵横2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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