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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论监事独立性概念之界定——以德国公司法规范为镜鉴显示文摘无论在德国还是中国,实现'监事独立'都是一项浩大工程。通过与学界和实务界的长期密切交流,德国立法者在界定监事独立性概念(包括任职前和履职中)方面已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特别是随着2012版《德国公司治理准则》的出台,德国即将率先完成此项工程。反观我国,由于现行公司法规范仅从监事候选人的'履历污点'角度对其消极任职资格提出要求,而未对监事履职过程中独立性的保有和丧失给予必要关注,因此监事在履职过程中仍然受到'利益冲突'的困扰以及来自大股东或作为大股东代表的经营管理层的不当干预,实现'监事独立'之路仍任重而道远。德国此次对监事独立性丧失原因的拓宽也使得确定独立性概念的具体内容越发困难。是故,有必要对德国目前开放性的监事独立性概念进行合理界定,以期为我国实现'监事独立'之路指出可能的前进方向。 | 杨大可 | 2016 | 比较法研究2016,30,2: | 26 |
| 2 | 中国式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显示文摘在新一轮中国《公司法》的修订中,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应当是一个核心的议题。公司权力配置从股东会中心向董事会中心乃至经理层中心演变的过程中,我国公司独特的股权结构令大股东滥权压制的情况十分突出,内部监督的对象应随之拓展。经过大陆法系历史流变的监事会制度和'水土不服'的英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被并用,这实质上未得公司权力'必要分离'的思想精髓,在正当性、充要性和效率性上均显不足。建议在公司治理上采行'软父爱主义'的做法,由《公司法》分别列举规定'一元制'下独立董事和'二元制'下监事会的运行机制,敦促当事人对两种监督模式和各模式下的子项规则进行自主选择并在章程中载明。在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边界之外,来自市场的外部监督可以成为必要的补充。 | 季奎明 | 2020 |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41,4: | 19 |
| 3 | 论淡马锡董事会制度在我国商业类国有公司改革中的运用显示文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将我国国有企业区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两类,要求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淡马锡模式中国化成为既定事实。淡马锡经验的核心在于其完善的董事会制度,其董事会从立法模式、运营理念、机构组成与职权划分、监督机制、政企关系和人才机制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我国商业类国有公司董事会制度在立法模式、运营理念、独立性、职权机制和人才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缺陷。我国应当充分研究和借鉴其董事会制度成功的关键经验,构建本土化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从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上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公司董事会制度。 | 王建文 | 2018 | 当代法学2018,32,3: | 15 |
| 4 | 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性质与立法选择显示文摘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与完善是达成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环节。目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性质主要存在自愿责任和法律责任两种观点,随后又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综合性的传统讨论和层次性的现代模型,丰富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欧盟为代表的'非金融事项报告'、印度为代表的'设置强制支出水平标准'和北欧国家为代表的'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公司治理'三种立法模式。我国在进行立法选择时,应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综合性、多层次的责任性质,分析并改善现有立法模式法律移植过程中产生的本土化问题,通过出台《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法》完善法律责任,通过将企业社会责任内化为公司治理的组成部分促进自愿责任。 | 华忆昕 | 2018 |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 | 14 |
| 5 | 董事注意义务标准之厘定显示文摘董事注意义务制度虽然在我国立法和实践层面都有所尝试,但尚不完善。我国需要明确注意义务在董事义务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以确保其发展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我国应细分式地阐明注意义务中注意、勤勉及能力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丰富其内涵。立法应采用“董事对公司负有注意、勤勉和能力的义务,必须以审慎普通人的标准在类似决策条件下充分地运用自身能力和经验来履行注意、勤勉和能力义务”的表述来明确董事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董事注意义务标准的建立应采行为标准和司法判定标准一致的立法模式以适应我国国情。建立以被告举证为核心的法定商业判断规则,被告应举证证明没有违反法定商业判断规则的要件,比如信息充分和不存在恶意,而不是被告举证证明所做的商业决策没有违反注意义务。 | 翁小川 | 2021 | 财经法学2021,,6: | 14 |
| 6 |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制度渊源及其完善显示文摘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定位,因受继受法的影响,以及制定时的功利主义取向,忽视公司的人格性和团体性,采纳股东会中心主义,加之权责规定不协调,不仅导致存在规则上的冲突,还导致现代公司治理制衡功能无法落实,并引起了司法困境。要发挥法定代表人制度科学的公司治理功能,需要在协调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弱化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性,实行差异化设计,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信义义务,以促进公司在市场经济改革中的发展为导向,构建体现自由和效率价值的法定代表人规则。尤其是此次公司法修订时对于相关条款的设计,要基于科学性需要,在其现实性上依据市场需求对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改革,以实现规范体系主义,强化其对现实的回应。 | 刘道远 | 2022 | 比较法研究2022,36,4: | 10 |
| 7 | 印度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中国启示显示文摘印度设立百分之二为最低企业社会责任支出标准的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受到全球的关注,并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奠基石。但从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产生原因、发展历程和实施效果来看,该立法模式难以符合企业可持续的发展目标。中国在进行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选择时,应借鉴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部分思路,改变股东优先主义在公司治理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此基础上通过标准化、个体化、公司法化的立法路径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的融合,并通过公司法的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公司治理,以培育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健康土壤。 | 华忆昕 | 2018 |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2,3: | 10 |
| 8 | 投资者导向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与逻辑显示文摘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身份经历了由'债权人'向'股东'再到'投资者'的演变过程,作为权利主体享有的法律保护程度逐渐提高。'债权人'受合同法框架下反欺诈原则的规制,公司并无向其披露信息的正当性基础;'股东'由于被视为'剩余索取权人'和董事信义义务的类推适用,公司必须向其披露有限信息;作为证券法视野下的'投资者',基于信义义务和法经济学视角下的效率理论,公司负有向其全面披露有效信息的法定义务。因此,立足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信息披露制度必然是以投资者为导向,而不是以利益相关者更不是以监管者为导向的。我国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呈现出监管导向过度和投资者导向不足的双重特征,应当在新修订的《证券法》中确立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理念和原则,规定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在配套规则中予以贯彻实施。 | 程茂军 徐聪 | 2015 | 证券市场导报2015,,11: | 9 |
| 9 | 公司治理模式:国际比较与演进趋势显示文摘国际上主流的公司治理模式包括股权分散的英美模式和集中控股的大陆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股权结构、融资体系、目标价值和监督机制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源于公司治理模式形成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政治环境、历史初始条件、文化价值以及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等因素。两种模式都是与其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相适应的一种有效制度安排。从演进趋势上看,公司治理在世界范围内呈现趋同倾向,但只是相对趋同而非绝对趋同,公司治理的形式趋同滞后于功能趋同,而现实中趋同将长期滞后于法理上的趋同。 | 肖奎 | 2016 | 南方金融2016,,2: | 9 |
| 10 | 中国经济法学发展评价(2012—2013) 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显示文摘导言 本报告是本刊2012—2013年学科发展评价报告之一,也是继《中国经济法学发展评价(2010—2011)》后,针对2012—2013年在期刊上发表的经济法学论文进行的评价。有鉴于此,本次学科评价的选择标准、工作步骤依循前例,而本报告的基础思路和结构框架则在承袭前次报告的基础上略为加以改进,更为注重于“评”而不是“述”。 | 本刊编辑部 | 2015 | 中外法学2015,27,6: | 8 |
| 11 | 论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公法的路径依赖与私法的理念再生显示文摘自20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改制以来,建立一个权责分明、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一直是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一方面,在面对“一股独大”的公司股权结构现实时,我们自始强调公司法人人格应有的独立性,防范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越权和滥权,由此衍生出公司法层面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讨论;另一方面,基于保护中小股东的监管愿景和“追首恶”的监管目标,我们对于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理解存在扩大化的趋势,对于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的追究存在公法监管上的路径依赖,过于强调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日常管理的重要性,反而在监管实践中模糊了股东与公司的责任边界。为此,亟需在强调私法理念的基础上改变现有公法化的监管方式,进行“公私分离”的类型化公司法立法,真正落实普通公司的董事责任,同时在证券法层面将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由侵权责任转换为法定责任,以此完成在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问题上公司治理结构之私法理念矫正与证券侵权责任之公法逻辑转换。 | 郑彧 | 2021 | 财经法学2021,,3: | 6 |
| 12 | 刷脸支付的法律挑战及规制路径显示文摘刷脸支付是便捷性高的人脸识别新业态以及拓展性强的互联网支付新模式,带来了刷脸风险与支付风险勾连、生物信息安全风险向后手自动化决策风险蔓延等新问题,现有的知情同意框架、公共监控信息规则等面临新挑战。围绕人脸识别的行业规章、司法解释、信息保护规则等新规则相继涌现,但软法、硬法交织的立法格局,尚未形成可以波澜不惊地化解刷脸支付风险的动态规范。为充分保障人格权益、促进科技向善,以强化行业自律为导向,规制刷脸支付的新方法、新手段,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其一,以帕累托标准重构侵权行为惩戒和数字转型升级之间的关系;其二,引入贯穿刷脸支付全流程的外部审查体系;其三,围绕刷脸支付业务样态建立以变应变的多元治理机制。 | 唐林垚 | 2022 | 北方法学2022,16,1: | 6 |
| 13 | 论公司治理结构的自治──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启示显示文摘香港监管层认为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违背了'同股同权'原则,马云坚持该制度,这是阿里巴巴选择到美国上市的根本原因。此现象涉及的根本问题乃公司治理结构的自治问题,其理论基础是'公司契约理论'。而立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干预的理论基础则是'不完全契约理论'和'制度预期理论'。美国资本市场之所以能容纳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是因为其信奉自由市场理论并以严格的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作保障,此外,英美法系法官在填补公司合同漏洞上的独特作用亦是一个重要保障。我国公司法、证劵法应以此为导向,改股票发行核准制为注册制,给予公司治理结构更大的包容,以促进公司文化之多样性和资本市场的繁荣。 | 姜敏 | 2015 | 行政与法2015,,2: | 5 |
| 14 | 论中国双层股权上市的规制显示文摘科技创新对全球商事活动实践和理论变革影响日益深刻,科技企业实践促使双层股权重归学界视野可视为一项典型例证。进入21世纪,科技企业双层股权上市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扩张,促使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法域对该结构从禁止转向许可。作为融资手段和公司治理结构,双层股权存在代理问题加剧和促进效应衰减等风险,各法域双层股权规制体系围绕防范上述风险加以建构。中国大陆双层股权上市探索始于2019年,其规制体系展现出审慎试验的逻辑取向。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关键改革,该探索事关中国全球市场竞争力塑造与发展模式转型;对该体系的规制,应立足相应制度环境,实现效益促进与风险防范有机平衡,探寻两者之最大公约数。 | 吴尚轩 | 2020 | 法学论坛2020,35,6: | 5 |
| 15 |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私法调整制度体系完善路径显示文摘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法律制度体系现代化,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路径。私法是我国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多种价值,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国社会关系的私法调整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私权保护意识淡薄,私法理念和体系不发达;改革开放以来的私法制度规范的大量移植存在橘枳之别;兼收并蓄的私法体系导致不科学的私法司法问题;私法体系和公法、社会法体系以及其他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差;成文法传统导致的立法滞后和僵化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治实现的视角完善中国私法制度体系,构建和完善符合'服务型政府'要求的私法规范,通过立法科学安排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完善公民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科学界定私法自治的边界以协调平衡复杂的利益关系,因应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完善依托于《民法典》的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私法规则体系。 | 甄子昊 李耕坤 刘道远 | 2020 |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38,4: | 3 |
| 16 | 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制探讨显示文摘资本维持原则的理念内核应转变为保护债权人在公司中的优先分配顺位。在此理念下,股份回购规制的放开是商业创新压力下的必然趋势,因为利益衡量显示存在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的可能。在类型理论审视下,我国回购制度不仅缺乏完善的程序性规则,还缺乏财源、价格等回购标准。采事后视角以行为策略完善股份回购制度是更优选择,借鉴偿债能力测试,从我国实际出发,应将回购决策权赋予董事会,弥合回购流程与减资制度、库存股制度间的缝隙,明确不当回购的责任主体是董事与回购股东。此路径在给予公司各方参与主体最大限度自由的基础上,实现了商事效率与交易安全的平衡。 | 皮正德 | 2022 |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2: | 3 |
| 17 |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改革的法律化路径显示文摘将我国国有企业区分为公益类与商业类进行深化改革已成既定事实。根据相关部门方案设计的要求和各国现代化企业改革的经验,我国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应当优先从商业类国有企业入手,而深化改革的基础在于其股权结构的完善。我国应当在借鉴公司制度发达的国家经验之基础上,构建一套适应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运行环境及发展要求的股权结构改革的法律化路径。具体方案主要包括:削减国有股持股比例,优化股东类型、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创设特殊管理股制度和股权特殊管理制度,创新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同时,在具体细则上应当区分商业一类和商业二类。 | 王建文 刘伟 | 2016 | 湖北社会科学2016,,7: | 3 |
| 18 | 企业合规视角下合同相对方选择的自由与限制显示文摘我国企业合规制度的普及促使我们对企业合规价值重新认知。企业合规制度是企业治理结构优化的良性制度,目的是约束资本的贪婪,保障企业经营合乎法律合乎道德。企业合规程序对企业选择合同相对方具有多重限制,可能会使企业失去按照市场优化逻辑而应得的收益,但这是企业正当性增长的必要限制。在企业已经实现合规化的情况下,在商业活动中,企业会谨慎选择合同相对方,避免因合同相对方的虚假合规或缺失合规程序给自身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在合同相对方选择错误的情况发生时,企业应及时采取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更新企业的合规程序计划。 | 奚玮 | 2022 |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9,5: | 3 |
| 19 | 论我国公司治理中监督机制的完善显示文摘不同国家公司治理中的监督机制有着相当大的区别,主要分为英美的外部控制型和德日的内部控制型。在公司体制趋同理论下,两者出现了相互借鉴的现象。文章认为,我国公司治理无论是在内部制衡还是外部监督都存在较多问题,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寻找董事会新定位,建立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二元监督机制,并辅之以媒体监督,形成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监督机制。 | 唐渊斌 | 2017 | 法制与经济2017,26,8: | 2 |
| 20 | 公共图书馆业务管理变革趋势解读——《国家图书馆业务管理机制》读后显示文摘《国家图书馆业务管理机制》一书,通过对中外国家图书馆业务管理机制变迁的对比剖析,为我国国家图书馆业务管理机制现状与变革方向提供准确诊断,也为公共图书馆行业业务管理机制变革提供了参照样本。本文对书中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以期为公共图书馆业务管理变革提供参考。 | 陈昊琳 刘亭亭 | 2019 |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9,,5: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