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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适用衔接显示文摘现实生活中,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如何正确处理两者竞合关系以使其相衔接呢?对此,在适用方法上应遵循合并适用的原则,具体适用时又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予以衔接;在适用程序上应遵循刑事优先的原则,具体适用时。 | 周佑勇 刘艳红 | 1997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1997,19,2: | 84 |
| 2 | 植物多酚的研究现状及发展前景显示文摘植物多酚作为一类天然大分子化合物广泛存在于植物体内,并在制革、化工、医药、农业、食品、材料等领域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在崇尚环保、提倡绿色科学的今天,植物多酚的研究取得了许多进展。本文从植物多酚的传统工业和精细加工工业2个方面讨论了植物多酚化学研究的发展趋势和广阔的应用前景。 | 张力平 孙长霞 李俊清 刘艳红 | 2005 | 林业科学2005,41,6: | 98 |
| 3 | 东灵山地区不同森林群落叶功能性状比较显示文摘植物功能性状(plant functional trait)是近年来生态学研究的热点。其中叶功能性状(leaf functional trait)与植株生物量和植物对资源的获得、利用及利用效率的关系最为密切。研究了东灵山地区叶功能性状之间的关系、叶功能性状与地形因子的关系,并对不同群落叶功能性状进行了比较。通过Pearson相关分析发现,叶干物质含量(LDMC)与比叶面积(SLA)、叶氮浓度(LNC)、叶磷浓度(LPC)、叶钾浓度(LKC)负相关;叶大小与叶厚度正相关;SLA与LNC、LPC、LKC正相关;LNC与LPC、LKC正相关;LPC与LKC正相关。通过灰色关联度分析发现,对叶大小、LNC、LKC来讲,海拔是各项地形因子中的首要影响因子;对LDMC、叶厚度来讲,坡度对其影响最大;对SLA、LPC来讲,坡位是其首要影响因子。依据乔木层的SLA和LDMC将5种群落分成3类,第一类是黑桦林和山杨林,第二类是辽东栎林,第三类是胡桃楸林和糠椴林。群落的分类情况符合该地带性植被优势度类型的分类情况,LDMC和SLA是最能体现群落间差异的叶功能性状。 | 宝乐 刘艳红 | 2009 | 生态学报2009,29,7: | 115 |
| 4 | 国内外高校图书馆社会服务的现状比较与启示显示文摘高校图书馆向社会服务是近年来我国图书馆界热议的话题,我国也在教育部与中图学会等部门机构的政策引导下进行了相关的理论研究与具体实践,但与开展此项工作较为成熟的美国、日本、英国、意大利与德国相比分析,我国的高校图书馆社会服务还需在法律制度、服务理念、服务人才与服务内涵等方面进行研究和提高。 | 刘艳红 | 2011 | 图书与情报2011,,2: | 100 |
| 5 | “风险刑法”理论不能动摇刑法谦抑主义显示文摘晚近以来,'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日益成为学者们谈论的热门话题,与其相关的研究成果也大量涌现。但是,对于什么是'风险社会'、什么是'风险刑法',特别是对于什么是'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中的'风险'以及'风险刑法'与传统刑法究竟是什么关系、我国刑法在规制社会风险的过程中到底应该扮演什么角色等基本理论问题,大多数学者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正是由于对上述基本理论问题缺乏统一的认识,因此,学者们在论述与'风险刑法'相关的问题时基本上都是自说自话,根本无法与他人进行有效的对话,也无法提出颇具新意的关于我国刑法制度改革的建设性意见。为了尽可能统一人们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同时也是为了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学理论,以指导和解释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本刊编辑部特邀请我国部分刑法学专家就'社会风险与刑法规制:‘风险刑法’理论之反思'展开笔谈。 | 刘艳红 | 2011 | 法商研究2011,28,4: | 153 |
| 6 | 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显示文摘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至今,我国刑事立法已在犯罪化的道路上行进了三十余年。现行刑法典及八部刑法修正案均是犯罪化的有效成果。重刑轻民的中国法律传统在当今社会以对刑法的过度迷信与依赖、以不断设立新罪的方式变相地表现出来。效仿德日轻罪入刑以扩大刑法犯罪圈,强行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纳入刑法轨道,改变我国刑法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中国作为'大国法治'之要求与特点,也无法获得如同西方的法治实践效果。面对我国刑事立法犯罪化的高热态势,今后我国刑事立法应该停止刑法调控范围的扩张,拒绝进一步的犯罪化,并适当实行一些犯罪行为的非犯罪化。 | 刘艳红 | 2011 | 法学2011,,11: | 209 |
| 7 | 客观归责理论:质疑与反思显示文摘我国刑法学界近年对引进德国刑法理论中的客观归责理论呼声很高,然而,作为一种外来理论,客观归责理论自身有诸多值得质疑之处。客观归责理论实际是因果关系理论而非其自身定位的构成要件理论;它早已超越对归责问题的探讨,而渐至成为与可罚性概念相当的犯罪成立理论;它在'客观归责'的同时其实也一直在进行着'主观归责';它以模糊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代价进行归责判断,从而极大地削弱了阶层犯罪论体系所具有的人权保障机能;它不是一个自洽的理论,而是统合了各种不同内容的混合体。解决我国刑法因果关系问题不必引进客观归责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可作为予以借鉴的学说。 | 刘艳红 | 2011 | 中外法学2011,23,6: | 94 |
| 8 | 法定犯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显示文摘随着刑法中犯罪形态从自然犯到法定犯的结构性变化,法定犯的数量骤增;受公众非理性情绪以及实践中对法定犯双重违法性认定偏差所影响,法定犯的认定中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现象也日增。坚持法秩序统一原理,根据行政管理法规确定法定犯的违法性,是法定犯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路径。法定犯的司法实务也印证了这一路径的合理性,现实中频发的代购销售假药类案则提供了法定犯应该如何在出罪与入罪双重层面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视角。刑法不应成为社会管理法,法定犯不应成为社会治理中的利器,罪刑法定原则不应成为社会治理失范的牺牲品;法定犯时代坚守法治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具有更加特殊的意义。 | 刘艳红 | 2018 |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6: | 81 |
| 9 | 《监察法》与其他规范衔接的基本问题研究显示文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可以分为初步建构与全面深化两个阶段。以《监察法》的出台为主要标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第一阶段'任务基本完成。目前,我国正处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第二阶段',即全面深化阶段。在该阶段,腐败治理处于新的拐点,国家监察体制实际运行的过程中相继出现'以罚代刑'、'纪法混淆'等现象,深刻地折射出'法法衔接'以及'纪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因此,为建构高效能、高质量的反腐败机制,必须认真处理好《监察法》与其他法律规范、党纪监督与国法监察之间的基本关系,清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过程中的法治障碍。 | 刘艳红 | 2019 | 法学论坛2019,34,1: | 102 |
| 10 | 环境犯罪刑事治理早期化之反对显示文摘环境犯罪治理早期化是一条消解法益之路,它超越了我国刑法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风险刑法'所具有的反法治属性、对积极一般预防的过度依赖以及生态中心主义环境法益观的脱离现实,决定了以之为据的环境犯罪治理的早期化欠缺合理性。我国环境犯罪治理应坚守以侵害或者威胁人的生命身体等保护法益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法益观,以充分实现刑法的谦抑主义。我国刑法中的环境犯罪在刑事立法上基本恪守了刑法谦抑主义,有关司法解释等对惩处的早期化也表现出相当谨慎的立场。 | 刘艳红 | 2015 | 政治与法律2015,,7: | 120 |
| 11 | 基于国家级规划大学英语教材语料库的教材文化研究显示文摘在'大力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国家政策背景下,大学英语教育显得尤为重要,而大学英语教材肩负着培养学生国际交流的语言能力、传播世界文化知识的职责。本研究运用语料库方法,探究我国'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大学英语教材的文化内容,发现10套教材的文化选择和配置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美英文化强势和中国文化未得到应有重视。研究进而讨论了教材文化失衡现象带给学生语言学习和文化构建的可能影响,以期引起学者、教师尤其是教材编者的注意,使大学英语教材更好地服务于我国'软实力'和国际传播能力建设。 | 刘艳红 Lawrence Jun Zhang Stephen May | 2015 | 外语界2015,,6: | 82 |
| 12 |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之批判显示文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修改了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原第287条的规定,新增了第287条之二,从而增加了一个新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网络提供商的服务具有日常性,且网络提供商主观上至少是未必的故意,这决定了该行为属于典型的中立帮助行为,因此该罪名的设立实际上意味着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正犯化。 | 刘艳红 | 2016 | 法商研究2016,33,3: | 153 |
| 13 | 中国反腐败立法的战略转型及其体系化构建显示文摘中国正处于现代化转型以来腐败治理的重要转折点与战略机遇期,积极推进国家反腐败立法战略转型与体系化构建,实现反腐败立法由形式治理向实质治理功能的转化,是破解当下'中国式'腐败治理困局之关键。科学评估反腐败立法治理能力的状况,确立'积极治理主义'理念在国家腐败治理体系中的首要地位,创新由国家法与政党法'二元'规范体系与衔接机制,创立国家腐败治理基本法、分步推进体系完善,是推进中国反腐败立法战略转型的必然选择。明确立法原则,实施功能立法,公布立法清单,实施重点化构建、系统化推进、协同化衔接,形成以《反腐败法》为中心,重点预防性立法为支撑、控权性法律相配合的多层次、立体化、综合化的反腐立法体系,是中国反腐败立法之体系化构建的核心。 | 刘艳红 | 2016 | 中国法学2016,,4: | 134 |
| 14 |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流变及批判——以德日的理论和实务为比较基准显示文摘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信息时代中立帮助行为领域的新课题,其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又根植于传统的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对于是否应当限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我国和德日刑法有着完全相反的态度。我国采取的是逐步肯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而德日则是通过一系列的理论限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空间。通过与德日刑法的实务和理论相对比,可知我国目前所采取的态度根源于我国传统的入罪思维,而极端地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入罪化将会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网络时代,对于中立帮助行为的判断应当经过'全面性考察'的审核,合理界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 | 刘艳红 | 2016 | 法学评论2016,34,5: | 97 |
| 15 | 象征性立法对刑法功能的损害——二十年来中国刑事立法总评显示文摘受全球化风险社会影响,我国二十年来刑事立法为了应对日益突发的各类风险,也进行了一定数量的象征性立法。为了回应国民的'体感治安',民众的安心感成为晚近以来恐怖犯罪、网络犯罪、环境犯罪等新型风险犯罪的立法理由。象征性立法因过多地服务于安全目的而损害了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因谦抑不足而损害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执行不足而损害了刑法的实用主义功能。在风险抗制与刑事治理的紧张关系之中,宜尽量恪守自由刑法的法治特质;刑法相对于其他法的关系应处于'被动式'地位,在站位问题上,属于最后序列。 | 刘艳红 | 2017 | 政治与法律2017,,3: | 190 |
| 16 | 程序自然法作为规则自洽的必要条件——《监察法》留置权运作的法治化路径显示文摘程序自然法为留置规则的自洽性论证提供了必要条件。作为一项反腐调查举措,留置在性质上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效果上替代了原来的'两指'措施和逮捕措施,其配置方式符合集中、高效反腐的改革目标设定。然而,《监察法》所设置的7项留置规则属于不完全的法治进阶,其不完全性表现为:由于未区分'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两种留置情形,引发规则适用的内部冲突;因选择性吸收《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造成法法衔接不畅;留置审批权与执行权集中后没有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不利于人权保障的实现。法治的固有含义应以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为目的,《监察法》除了赋予监察机关运用留置措施的权力外,更应当注重对留置适用的限制,以程序自然法为指导精心设计留置的'两分'构造,生成内外部自洽的留置规则体系,塑造留置措施适用的法治依据。 | 刘艳红 | 2018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21,3: | 97 |
| 17 | 情节犯新论显示文摘情节犯是以一定的概括性定罪情节作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犯罪。情节犯之情节只关系到行为的有罪性 ;其在立法上的规定形式并不限于条文中明确规定有“情节”字样的要件 ,也包括没有“情节”二字的其他概括性定罪情节 ,如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规定 ;情节犯的情节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与量刑无关 ,即它不包括情节加重犯与情节减轻犯。 | 刘艳红 | 2002 | 现代法学2002,24,5: | 92 |
| 18 | “法益性的欠缺”与法定犯的出罪——以行政要素的双重限缩解释为路径显示文摘犯罪是侵犯或威胁法益的行为,法定犯是单纯违反禁止规范的犯罪,是对国家规定的单纯不服从,并没有实质地侵害法益,其在法益侵害性的问题上存在先天不足。没有法益作为判断可罚性的理论支撑和限缩作用,导致其出罪机制不畅以及司法实务中法定犯的日益口袋化。针对法定犯有别于自然犯的这一特性,基于法定犯构成要件要素主要为行政要素,即表达的是对行政法律法规的保护与强调而非刑法自体恶的要素,为弥补法定犯法益性欠缺所导致的法益甄别与限制刑法处罚范围作用的欠缺,宜对法定犯中的形式性与实质性行政要素进行双重限缩解释,以建立法定犯有效的出罪渠道,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 刘艳红 | 2019 | 比较法研究2019,33,1: | 133 |
| 19 | 网络爬虫行为的刑事规制研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视角显示文摘网络爬虫在其被使用以来的二十余年时间里,之前被人们视为没有问题的中立技术,如今被人们视为“道德上可疑的并可被视为违法”的技术。结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领域和行为,情境化地探讨网络爬虫行为违法性及其刑事规制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网络安全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确立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合法性原则,以及网络爬虫领域规范爬虫行为的行业规则即爬虫协议(Robots协议),是判断爬虫行为形式上非法的重要标准。对爬虫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否构成犯罪还应从实质上加以判断。行为人在权限许可范围内使用爬虫行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采取爬虫行为非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等行为,不构成犯罪。通过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形式入罪与实质出罪双重机制,可以合理实现对网络爬虫行为的刑事规制。 | 刘艳红 | 2019 | 政治与法律2019,0,11: | 96 |
| 20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个人法益及新型权利之确证——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为视角之分析显示文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在刑法学界存在着个人法益说与超个人法益说,之所以存在如此截然不同的两种立场,盖因学界对该罪究竟是自然犯还是法定犯的分歧所致。根据该罪前置法的规定以及刑法对该罪的定位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某种程度上的“自然犯的法定犯化”,但其根本性质仍是自然犯,而不是欠缺法益侵害性或者侵害抽象法益的法定犯。为此,本罪法益应该坚守个人法益立场而抛弃超个人法益说。本罪具体保护的个人法益,不是以隐私权为代表的传统个人权利而是在网络信息时代作为新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含有隐私权内容但又超越隐私权的权利,它是兼有精神性权利与物质性权利的综合权利;以之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更能体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有效保护,并因应网络科技时代公民信息权利保障之诉求。 | 刘艳红 | 2019 |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0,5: | 135 |